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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文字相关法律法规摘录

发布时间:2018-11-12

第一部分: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新时期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政策和法令,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继续推动文字改革工作,使语言文字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1986年《新时期的语言文字工作》)

      一、关于文字改革50年代确定的三项任务,有些还没有很好完成,需要继续完成。所以方针中明确规定要“继续推动文字改革工作”。必须强调的是: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汉字作为国家的法定文字还要继续发挥它的作用。现行的《汉语拼音方案》不是代替汉字的拼音文字它是帮助学习汉语、汉字和推广普通话的注音工具,并用于汉字不便使用和不能使用的方面。语文工作必须遵循语言文字的演变规律,顺乎自然,因势利导做促进工作。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文字改革工作必须稳步前进,不能急于求成。

      二、关于汉字的前途周总理在1958年《当前文字改革的任务》报告中关于汉字的前途的论述,今天仍然具有指导意义。汉字的前途到底如何,我国能不能实现汉语拼音文字、什么时候实现、怎样实现,那是将来的事情,不属于当前文字改革的任务,现在有不同的意见,可以讨论,并且进行更多的科学研究。但是仍然不宜匆忙作出结论。

      三、关于推广普通话50年代确定的“大力提倡、重点推行、逐步普及”的推广普通话工作方针是正确的,今后仍然适用。但是,形势变化了,推广普通话工作要有新的进展,工作重点和实施步骤也必须做些调整。重点应当放在推行和普及方面,在普及方面应当更加积极一些。

      在本世纪内,我们应该努力做到:第一、各级各类学校采用普通话教学,普通话成为教学语言。第二、各级各类机关进行工作时一般使用普通话,普通话成为工作语言。第三、广播(包括县以上的广播台站)、电视、电影、话剧使用普通话,普通话成为宣传语言。第四、不同方言区的人在公共场合的交往基本使用普通话,普通话成为交际语言。

      普通话的标准只有一个,就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但是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不同学校、不同年龄等情况,从实际出发具体要求可以不同。我们初步设想,可以分为以下三级:第一级是会说相当标准的普通话,语音、词汇、语法很少差错。第二级是会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方音不太重,词汇、语法较少差错。第三级是会说一般的普通话,不同方言区的人能够听懂。

      四、关于方言推广普通话并不是要人为地消灭方言,主要是为了消除方言隔阂,以利社会交际。

      五、 关于信息处理汉语汉字的信息处理是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有广阔的前景,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对经济、文化、科学技术的发展具有长远的意义。

      六、 关于社会用字管理当前社会上滥用繁体字、乱造简化字、随便写错别字,这种用字混乱现象应引起高度重视。国务院责成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尽快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各方面用字管理办法逐步消除社会用字混乱的不正常现象。

     七、 新时期推广普通话的方针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1992年《关于进一步做好中等师范学校普及普通话工作的通知》)

     八、 国家语委的主要职责: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将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更名为教育部。教育部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将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并入教育部,对外保留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牌子。其主要职责是:拟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制定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测试工作。教育部设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职责为:拟定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中长期规划监督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指导语言文字改革、组织推行《汉语拼音方案》、指导推广普通话以及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职责为:研究并审定语言文字标准和规范、制定语言文字信息处理标准指导地方文字规范化建设、负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信息处理的研究与应用。(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九 、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标准。

    十、 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十一、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十二、 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二部分:语言文字其他相关法律、规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二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六条 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话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三十七条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取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设汉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四、《扫除文盲条例》

第六条 扫除文盲教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五、《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六、《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

第十四条 民族乡的中小学可以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同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七、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重视培养学生收集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以及团结协作和社会活动的能力。

    八、全面推进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各级种类学校特别是中小学、师范院校要继续把说好普通话、写好规范字、提高语言文字能力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九、《国务院要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推广普通话、用字规范化工作、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把普及普通话、用字规范化纳入教育教学要求、提高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和规范意识。

    十、转国家语委《关于当前语言文字工作的请示》,实现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是普及教育、提高文化水平、发展科学技术的一项基础工程,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推广普通话,学校是基础。学校用语一律使用普通话。学校和社会的推广普通话工作要互相结合,互相促进。学校推广普通话,必须列入学校工作计划,提出明确的目标和要求建立必析规章制度。学校推广普通话的重点是各级师范院校、初等和中等学校各级各类师范院校和职业高中的幼师类、文秘类、公共服务类专业都要开设普通话课程,要把普通话作为一项重要基本功认真训练、严格考核、普通话不合格的毕业生必须进行补课和补考。考合格后方可发给毕业证书。用普通话教学是合格教师的一项必备条件,应当成为评估教学质量、评选优秀教师、评聘教师职务的一个内容。对语文教师说普通话的能力和水平应有理高的要求。

       少数民族地区要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教育和语言文字基本功训练。初等、中等学校语文学科和大专院校中文系的有关课程,要讲授新时期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任务和语言文字规范化知识。